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8188號
KSDV,114,司執,108188,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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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18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明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有無保險
  契約),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
  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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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