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5361號
KSDV,114,司執,105361,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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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36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陳嘉琪陳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查無保險投保資料,另查於楠梓
郵局、高雄大順郵局開戶,餘額分別為1,630元、54元(不足
手續費,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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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