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36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陳嘉琪即陳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查無保險投保資料,另查於楠梓
郵局、高雄大順郵局開戶,餘額分別為1,630元、54元(不足
手續費,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