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4843號
KSDV,114,司執,104843,202508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8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羽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
街0號6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