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4032號
KSDV,114,司執,104032,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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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左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
市左營區乙情,有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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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左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