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
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福克斯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無保險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