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1047號
KSDV,114,司執,101047,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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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047號
債 權 人 卓國龍

債 務 人 蔡子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債
   權人陳報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南市、新北市中和區,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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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