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4年度,111號
KSDV,114,司司,111,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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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中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嘟嘟嘴母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
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聲請狀及所附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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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嘟嘟嘴母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