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67041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93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6704
10。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