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417號
KSDV,114,司促,14417,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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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蘇莉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07日止累計48,763元正未給付,
其中46,974元為消費款;1,78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974元 蘇莉茹 自民國114年08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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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