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313號
KSDV,114,司促,1431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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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辰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27日止,帳款尚餘149,042元,
及其中本金147,67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579元 張辰希 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46095元 張辰希 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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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