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麗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身分證號是否為誤載,及正確身分證 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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