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248號
KSDV,114,司促,14248,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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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麗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身分證號是否為誤載,及正確身分證
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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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