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債 權 人 邢啓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庭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未有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二、債務人江庭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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