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128號
KSDV,114,司促,1412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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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8號
債 權 人 王惠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育駐(原名:吳恩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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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