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8號債 權 人 王惠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育駐(原名:吳恩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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