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120號
KSDV,114,司促,14120,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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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林裕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
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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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