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0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承胤
債 務 人 謝韋廷
謝韋均
莊文娟
謝希聖
一、(一)債務人謝韋廷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
額、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
韋均、莊文娟、謝希聖給付之(二)債務人謝韋廷應向債權
人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謝韋均、莊文娟、謝希聖給付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999,675元 114年6月18日 3.158% 自114年7月19日起 002 982,668元 114年8月10日 2.998% 自114年9月1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