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蕭能維律師即謝豐駿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謝豐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