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鍾旭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26,116元 95年6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68% 自95年7月29日起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97,044元 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