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郭雅筠
郭鴻耀
郭文州
一、債務人郭雅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捌仟零柒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郭雅筠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郭鴻耀、郭文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27,822元 114年7月4日 3.93% 暨自114年8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1,870,251元 114年6月4日 3.63% 暨自114年7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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