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
債 權 人 陳道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靜、陳韋成、陳韋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道明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釋明陳道明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陳道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四、請求標的應更改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道明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