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債 務 人 林邱秀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