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615號
KSDV,114,司促,1361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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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新城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韋厚遠
債 務 人 劉憲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憲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
二、債務人劉憲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韋厚遠當選為主任
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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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