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燁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崇義
人
債 務 人 蔡林罔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零捌佰伍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 間 利 率 (年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 259,136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0%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7,040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36,527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0%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8,154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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