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171號
KSDV,114,司促,13171,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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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高豫娥

債 務 人 羅力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參萬伍仟柒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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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