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宣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宣茹前於民國109年11月1
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3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
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6,923元,及自民國1
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
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