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4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尚樺(原名:楊澔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楊尚樺(原名:楊澔兟)之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債務人楊尚樺(原名:楊澔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