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
債 權 人 盧忻言
洪惠珊
盧俊明
宮銘駿
債 務 人 宋柏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忻言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惠珊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俊明給付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宮銘駿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