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752號
KSDV,114,司促,12752,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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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佳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
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2056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續約同意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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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