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謝清福
郭麗紅
一、債務人謝清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捌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郭麗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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