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602號
KSDV,114,司促,12602,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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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
債 權 人 陳榮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翰飲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款給債務人之證明,如匯款單。
二、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起算)。
三、債務人明翰飲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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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翰飲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