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信義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貴
債 務 人 厲守忠
張家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參佰陸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6,049元 114年1月20日 2.875%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50,195元 114年1月20日 2.925%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851,124元 114年1月20日 2.925%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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