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902號
KSDV,114,司促,11902,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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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債 務 人 冷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3,161元 109年7月11日 2.5% 002 3,161元 109年12月17日 2.5% 003 3,161元 110年7月16日 2.5% 004 3,161元 110年12月16日 2.5% 005 3,394元 111年7月21日 2.5% 006 3,394元 111年12月16日 2.5% 007 3,394元 112年7月15日 2.5% 008 3,394元 113年1月1日 2.5% 009 3,625元 113年7月23日 2.5% 010 3,625元 113年12月21日 2.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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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