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967號
KSDV,114,司促,10967,2025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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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債 權 人 劉添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筠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筠雅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3日、114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補正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1
4年7月8日、114年7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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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