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8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黃麗萍
林新盛
一、債務人黃麗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麗萍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林新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