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15號
KSDV,114,勞訴,15,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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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力行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8
萬7,82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419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即2萬3,6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
,806元(35,419-23,613=11,806),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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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