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29號
KSDV,114,勞補,229,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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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吳典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宥芃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
同)9,000元,及提繳1,998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10,99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1,500
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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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