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曾鈺翔
原告與被告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舊制勞
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58萬1,496元、請求被告偉聯運輸股份
有限公司給付舊制勞工退休金19萬3,832元、特休未休工資18萬1
,072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7萬7,736元,共計103萬4,13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9,112元,故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56元(計算式:13,668-9,112=4,556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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