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張竣傑
代 理 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勞
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
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
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
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
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
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⑴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5
,000元及其利息。⑵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
0日止,按月於次月之5日前給付聲請人75,000元及其利息。⑶相
對人應於114年11月18日給付聲請人15萬元。⑷相對人應自114年7
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4,590元至聲
請人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其中第2項請求金額為3
0萬元(75,000元×4個月=30萬元);第4項請求金額為22,950元(4,
590元×5個月=22,950元)。第1項聲明加計2、3、4項聲明之請求
金額,共計607,950元(135,000元+30萬元+15萬元+22,950元=607
,95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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