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2號
原 告 丁肇奕 高雄市○鎮區○○路00巷0號
原告與被告鼎硯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
同)5萬9,363元、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4萬0,637元,共計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但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5萬9,
363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500元(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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