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99號
KSDV,114,勞補,199,202508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9號
原 告 丁郁玲
原告與被告沐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
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260元,另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
由欄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
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5,130 元(計算式
:1,890 -1,260 +4,500 =5,13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1/1頁


參考資料
沐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