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宋月鳳
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
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非因財產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46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
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976元,尚應補繳24元(計算式
:1,000-976=2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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