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91號
KSDV,114,勞補,19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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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廖玲儀
原告與被告欣丸藝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萬4,500元、加
班費、未補休假日工資1萬5,000元、失業給付差額損害賠償3萬7
,280元、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7,884元,共計9
萬4,6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但資遣費2萬4,500元
、加班費、未補休假日工資1萬5,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7,884
元,共計4萬7,38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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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丸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