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76號
KSDV,114,勞補,176,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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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洪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
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5,802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89頁、第93頁)。原告聲明請求45,802元部
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即1,000元,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計
算式:1,500-1,000=500】。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資遣費 28,161 2 國定假日出勤費 13,342 3 114年6月1日至114年6月4日積欠工資 2,859 4 平常日延長工時工資 1,440 合計 4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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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