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68號
KSDV,114,勞補,168,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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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李庭歡

原告與被告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少工資1,166元、特
休未休工資、6%勞退金合計3,498元、加班費2,704元,合計7,36
8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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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