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振嘉、林紘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並聲請勞動調解(本院卷第65頁)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洪振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3,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如對被告洪振嘉請求賠償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
即被告林紘沁給付上述金額,則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1,20
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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