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小移調字,114年度,23號
KSDV,114,勞小移調,23,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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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李漢

相 對 人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代 理 人 張能富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勞小移調字第23號(原案號:114 年度勞
小字第57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5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葉晨暘
書 記 官 許雅惠
調解委員 莫華珍
調解委員 李怡慧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李漢
相對人代理人 張能富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 年9 月2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2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由相對人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
人指定之帳戶(楠梓右昌郵局、戶名:李漢仁、帳號:0000
0000000000號)。
二、兩造同意於本件調解成立後,均同意不會對外傳遞任何不利
對造之訊息(不利對造名譽之言論或文字),且不會對對造
為任何不友善行為。
三、兩造除配偶或一等親以內之親屬及相對人之相關職務承辦人
(或相關主管機關,例如:至勞工保險局辦理失業給付核銷
)外,不得洩漏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本件調解內容。
如有違反致他造受有損害,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期日起,因雙方勞動關係及聲請人於114
年4 月27日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之事故所生一
切民刑事請求權(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
保護法、就業保險法等一切勞工權益)均拋棄,不得再向他
造為任何民、刑事或行政上主張或請求。如已提出而尚未結
案者,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期日起7 日內向上開機關撤回。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 李漢
相對人代理人 張能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調 解 委 員 李怡慧
調 解 委 員 莫華珍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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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