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50號
KSDV,114,勞執,50,202508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楊舒淳
相 對 人 台灣英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7月2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65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4年7月2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2.勞方-楊舒淳與資方現場釐清,…資方給付勞
方6月薪資、7月薪資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39,651元。…資方
於114年7月31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薪資轉
帳帳戶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
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英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