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再易字,114年度,2號
KSDV,114,勞再易,2,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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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曾冠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11
3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駁回確定後(114
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復行對前開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是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應按第二審審
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徵收再審之
訴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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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