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02號
KSDV,113,重訴,102,20250829,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張秋綢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6,805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62,695元/㎡×面積99㎡×權利範圍1/1=6,206,8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