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2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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