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蔡子弦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呂宜桓律師
被 告 吳怡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吳怡興於民國111年1月8日死亡,其父母
已拋棄繼承,被告為其胞兄,係吳怡興之繼承人。伊與吳怡
興間往來訂、取貨之慣例,通常由吳怡興至伊之商店選取物
品,當下向伊表示其預訂購數量,雙方於店內點交物品及件
數後,即由吳怡興逕將購買之貨品帶走,並於一定期間內再
向伊結算價金總額。吳怡興於110年至111年間陸續向伊購入
如附表所示貨品(下稱系爭貨品)共計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71萬3,237元,因吳怡興曾2次退回價額分別為1萬1,000元
、6萬1,140元之貨品,扣除該退回貨品之價額後,吳怡興尚
積欠貨款64萬1,097元(下稱系爭貨款),伊曾於110年12月
25日以通訊軟體請求吳怡興給付買賣價金未果。吳怡興死亡
後,被告開具遺產清冊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
家法院)陳報,經少家法院以111年司繼字第913號准予公示
催告,伊於法定期間向少家法院申報債權,並於112年5月15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返還,仍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367
條、第1148條及第1153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並聲明:(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怡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64
萬1,0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吳怡興積欠原告系爭貨款,並不爭執,然
原告於113年4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
伊自得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
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吳怡興於111年1月8日死亡,其父母吳明達、黃雲龍均拋
棄繼承,經少家法院於111年3月18日准予備查,被告為吳
怡興之繼承人。
(二)吳怡興死亡後,被告開具遺產清冊向少家法院陳報,經少
家法院於111年3月18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913裁定准許公
示催告,吳怡興之債權人應於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即111
年3月29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原告於法定期
間內向少家法院申報債權。
(三)嗣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求給付系爭貨款,被告並已
於112年5月18日收受通知。
(四)原告前主張被告違反民法第1159條規定,致原告受有系爭
貨款之損害,並依民法第1161條第1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
害,於112年3月15日向少家法院提起訴訟以112年度家訴
字第9號受理(下稱另案訴訟)後,原告復於113年3月6日
在另案訴訟追加系爭貨款之請求權,後原告於113年3月29
日另案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撤回系爭貨款之請求權。
(五)原告於113年4月15日就系爭貨款之請求提起本件訴訟。
(六)吳怡興確實積欠原告系爭貨款。
四、本件之爭點:被告主張系爭貨款已罹於消滅時效,並拒絕付
款,是否有據?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367條及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吳怡興積欠其系爭貨款,吳怡興死亡後,被告為
吳怡興之繼承人,被告應於繼承吳怡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系爭貨款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屬
實。
(二)次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
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
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
斷,民法第127條第8款、第128條、第130條及第131條分
別定有明文。依附表所示,吳怡興向原告訂購系爭貨品第
1筆為110年10月4日、最後1筆為111年1月3日,依前揭規
定所示,原告分別自訂購貨物之日起即可向吳怡興請求給
付貨款。依前揭兩造不爭事項(三)、(四)所示,被告
於112年5月18日收受原告通知請求給付系爭貨款,然原告
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即112年11月18日以前向被告起訴請求
給付貨款,依前揭規定所示,該次請求視為不中斷;而原
告復於113年3月6日在另案訴訟追加系爭貨款之請求權,
然原告於113年3月29日另案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撤回
系爭貨款之請求權,該次追加起訴後撤回該追加起訴,依
前揭意旨所示,該次追加起訴亦視為不中斷。依原告請求
系爭貨款所示,顯屬上開所定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該
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則原告上開請求及追加起
訴既視為不中斷,系爭貨品之第1筆及最後1筆之貨款請求
權分別自112年10月4日及113年1月3日起,已完成消滅時
效,而原告始於113年4月15日就系爭貨款之請求提起本件
訴訟,足認已罹於消滅時效。
(三)再按消滅時效制度,乃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其請求
權者,義務人於該期間屆滿後,得拒絕給付之制度。消滅
時效制度之立法理由,在於考量法律關係經過一定時間後
,可能面臨權利人或義務人證據滅失、舉證不易、真實難
辨,導致訴訟上徒增滋擾。立法者遂藉由消滅時效制度,
使客觀上已繼續存在一段時間之事實狀態取代真正法律關
係之認定,俾權利義務狀態不明之情況得以早日確定,以
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惟民法之消滅時效,立法者雖賦予
義務人得對罹於時效之請求權為拒絕給付之抗辯,但該權
利並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是義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
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民法第144條規定)。
此外,為免權利人與義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義務人
行使時效抗辯權而過度失衡或違反公平正義,行使時效抗
辯權,應符合民法第148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且不得有權利濫用情事。準此,消滅時效制度之設計,絕
非僅單方面考量義務人現有法律狀態利益之維護,而應兼
顧權利人之利益,避免於個案中發生權利義務顯失公平之
情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亦
即,債務人是否行使時效抗辯權,固屬其權利,然其行使
須受誠信原則拘束,此時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前之行為係觀
察重點,視其行為是否造成債權人時效完成之(共同)原
因,如債務人之前所為協商,引發債權人合理信賴;或債
務人之前有反覆、矛盾或可非難之行為,或其他特別情事
,債權人因而未行使權利。若准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導致雙
方權益顯然失衡,乃認債務人係濫用抗辯權,禁止其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以平衡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當性與公益性(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
固主張其先前已有向少家法院催報債權、於112年5月15日
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請求、於112年3月15日提起另案訴訟
請求償還,被告行使時效抗辯權有權利濫用云云。惟查,
原告就被告先前有何行為使其信賴,致其未行使權利,或
被告之前有何反覆、矛盾或可非難之行為,或其他特別情
事,致原告因而未行使權利等相關情事,均未具體說明或
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原告此情所指為真,被告就本件行
使時效抗辯權,自無權利濫用。
(四)末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僅
因而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惟
如債務人行使此項抗辯權,表示拒絕給付,債權人之請求
權利因而確定的歸於消滅,債務人即無給付之義務(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要旨參照)。繼前所論,
原告就系爭貨款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就本件行
使時效抗辯權,並無權利濫用,則被告提出時效抗辯,自
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即屬無
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第1148條及第1153條等規
定,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怡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
告64萬1,0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均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附表:原告主張吳怡興訂購貨品之明細
編號 訂購日期 品項 數量 (件) 單價 總額 1 110.10.04 RH男短性感女神馴犬師上衣 1 4,300元 4,300元 RH男短鎖鏈星上衣 1 3,300元 3,300元 NB男短格鬥戰神黑上衣 3 5,500元 16,500元 LV 1 31,200元 31,200元 RH男短蒙面牛仔黑上衣 1 3,300元 3,300元 RH男短立體惡徒與犬上衣 1 3,300元 3,300元 2 110.10.09 FZ費特瑞刺繡 LOGO短上衣 2 800元 1,600元 FZ刺繡LOGO素T 1 800元 800元 3 110.10.15 BR青年膠牌LOGO背心外 1 9,800元 9,800元 BR經典戰馬金拉鍊外套 1 10,000元 10,000元 4 110.11.15 MONCLER拼接外套 1 24,000元 24,000元 MONCLER DOWN FROM 1 28,000元 28,000元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5 110.11.25 FZ費瑞特刺繡LOGO短上衣 14 800元 11,200元 MONCLER半羽絨外套 1 26,000元 26,000元 6 110.11.26 BR戰馬外套 1 10,000元 10,000元 BR經典戰馬金拉鍊外套 2 10,000元 20,000元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FZ費瑞特刺繡LOGO短上衣 12 800元 9,600元 7 110.12.02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4 1,600元 6,400元 8 110.12.04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2 1,600元 3,200元 9 110.12.05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1 1,600元 1,600元 10 110.12.07 MONCLER DOWN FROM 1 28,000元 28,000元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1 1,600元 1,600元 AD手臂三葉草帽TEE 1 1,600元 1,600元 直播抽獎 1,000元 1,000元 11 110.12.10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12 110.12.11 MS女滿版小熊外套 1 5,200元 5,200元 BURBERRY VINTAGE手臂 1 17,200元 17,200元 KL男帽外套膠印卡爾款 1 6,000元 6,000元 退款紅包 1,500元 1,500元 13 110.12.15 FZ仿藍刷破牛仔褲 16 1,320元 21,120元 14 110.12.17 HH愛馬仕洗慕禮盒 1 1,500元 1,500元 DIOR口紅兩入 1 3,900元 3,900元 DIOR化妝包雙響組 1 3,200元 3,200元 BA青年外套經典膠字 1 10,800元 10,800元 MONCLER DOWN FROM 1 28,000元 28,000元 15 110.12.21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1 1,600元 1,600元 DIOR化妝包雙響組 1 3,200元 3,200元 D2牛仔褲潑漆刷色牛仔 2 13,500元 27,000元 AD黑橋刺繡衛衣 2 1,900元 3,800元 16 110.12.22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D2牛仔褲潑漆刷色牛仔 1 12,000元 12,000元 17 110.12.24 DIOR三人花漾禮盒 1 3,900元 3,900元 DIOR口紅兩入 1 3,900元 3,900元 FZ男短完美象徵 1 900元 900元 FZ男短費瑞特刺繡LOGO 4 800元 3,200元 18 110.12.25 DIOR化妝包雙響組 1 3,200元 3,200元 AD經點三線褲 3 1,500元 4,500元 DIOR口紅兩入 2 3,900元 7,800元 AD男帽T一葉草小LOGO 3 1,600元 4,800元 19 110.12.30 FZ仿藍刷破牛仔褲 9 1,320元 11,880元 D2漸層灰刷破牛仔褲 1 12,000元 12,000元 20 111.01.03 MO半羽絨立領外套 1 27,000元 27,000元 FZ費瑞特機車褲 1 1,000元 1,000元 RH男短性感女神馴犬師上衣 1 4,300元 4,300元 RH男短立體惡徒與犬上衣 1 3,300元 3,300元 FZ水泥灰牛仔褲 90 1,260元 113,4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